2006年12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重庆高院要求借助社会力量调解案件
秦力文

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出台规定,要求各级基层法院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。这是重庆市法院第一次就民事诉讼调解作出全面、系统的规定。
  意见规定,各级法院在立案阶段,对于事实清楚、争议不大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,在进行必要释明的同时,可以主持当事人调解。在调解时,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协助调解,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,或者具有专门知识、特定社会经验、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。比如在农村,法院可以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的长者,共同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。
  规定要求,法官在调解案件时,可以组织当事人共同进行,也可以分别进行,可以公开进行,也可以不公开进行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,可以由庭长、主管副院长直接参与案件的调处。